广州明确城镇居民购“农民房”一律不予确权
5月20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一定条件的,有望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方案》中特别提出: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集体用地商品房不能确权登记
《方案》提出,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方案》特别强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存量宅基地房将按时间点分类
对于存量宅基地房,《方案》按照时间点进行了分类: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方案》同时强调,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工作步骤,《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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